首页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条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应当改建而未改建的内河运输船舶,其《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配发机关应当对其配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予以收回。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