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于每年8月31日前联合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提出应急补助资金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格式附后):

上一年度应急抢通工作总结及资金使用情况;

本年度应急抢通工作情况及相应的文字、图像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