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章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渡船和渡船船员、渡工 第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渡船的登记、检验、发证工作。 第十七条 渡船应当悬挂符合国家规定的渡船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车)定额、抗风等级以及旅客乘船安全须知等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 渡船夜航应当按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配备夜间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高速客船从事渡运服务以及不具备夜航技术条件的渡船,不得…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渡船应当满足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船型要求。 第二十条 渡船应当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处于适航状态,并按期申请检验。逾期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渡运。 第二十一条 渡船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的,应当持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第二十二条 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放置在易取处,保持其随时可用,并在规定的场所明显标识存放位置,张贴消防救生演示图和标示应急通道。 第二十三条 禁止水泥船、排筏、农用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报废船舶从事渡运。 第二十四条 渡船船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具备船员资格,持有相应船员证书。 第二十五条 渡运时,船员、渡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