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2018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联系机制
双方通过内地海关总署和香港海关高级领导业务联系年会指导和协调通关便利化合作,并通过海关和有关部门专家小组推动通关便利化合作的开展,定期开展贸易便利化措施执行成效的评估。
双方海关设立联络官员机制,实施点对点热线通报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双方建立口岸业务专线联系机制,加强在建立口岸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方面的合作,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持双方的通关顺畅。
双方海关建立定期的会晤制度,发挥内地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与香港海关“粤港海关口岸通关效率业务小组”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