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2018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易腐货物

为防止易腐货物发生本可避免的损失或变质,在满足所有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一方应:

在正常情况下对易腐货物在可能的最短时间内予以放行;

在特殊情况及环境许可下,允许易腐货物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予以放行。

一方在安排查验时,应考虑优先安排易腐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