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2018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

一方在实施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或相关措施时,应借鉴国际通行的标准,特别是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的做法。

双方应开展或继续深化在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或相关措施互认方面的合作,在保证有效监管的同时,依法为守法安全的企业提供通关便利,促进双方之间及国际贸易的便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