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2018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风险管理
一方应建立并沿用风险管理制度实施海关监管,并运用风险分析从而确定需要接受查验的人员、货物及运输工具,以及被查验的程度和方法。
一方在实施其海关程序中应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技术的应用,以便利低风险货物通关,并使资源集中于处理高风险货物。
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探讨加强双方海关现有联系机制,以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及贸易效率。
一方应建立并沿用风险管理制度实施海关监管,并运用风险分析从而确定需要接受查验的人员、货物及运输工具,以及被查验的程度和方法。
一方在实施其海关程序中应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技术的应用,以便利低风险货物通关,并使资源集中于处理高风险货物。
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探讨加强双方海关现有联系机制,以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及贸易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