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201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

双方应当按照共同确定的方式建立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以确保本章的有效和高效实施。

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的技术方案及执行本协议而对该系统所做的相应技术调整和时间安排应当由双方共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