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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2008年) 7.

7. 金融服务

B. 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a. 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 b. 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 c. 金融租赁 d. 所有支付和汇划工具,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 e. 担保和承诺 f. 自行或代客外汇交易 (1) 2008年6月30日前在内地注册成立; (2) 注册成立时,其母行已在香港设有数据中心; (3) 数据中心应独立运行并应包括客户信息、账户信息以及产品信息等核心系统; (4) 其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具有数据中心最高管理权; (5) 设立的数据中心,须符合内地有关监管要求并经内地相关部门认可。
G. 目录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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