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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2008年)
  3. 3.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形式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时,其内地合营者出资总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2008年) 部门或

3.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形式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时,其内地合营者出资总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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