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2008年) 2. 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广东省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范围为:贸易经纪与代理业(不含拍卖);租赁服务业(不含房屋租赁服务)。 ④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2008年) ④ 2. 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广东省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范围为:贸易经纪与代理业(不含拍卖);租赁服务业(不含房屋租赁服务)。 ④ 具体实施办法由卫生部颁布。 ③ 目录 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