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2008年) 2.

2. 将《安排》附件6第二条修改为:

“二、双方同意在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透明度,中小企业合作,中医药产业合作,知识产权保护,品牌合作9个领域开展贸易投资便利化合作,有关合作在根据《安排》第十九条设立的联合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