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2008年) 1.
1. 将《安排》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一、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加强合作:
贸易投资促进;
通关便利化;
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
电子商务;
法律法规透明度;
中小企业合作;
中医药产业合作;
知识产权保护;
品牌合作。”
“一、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加强合作:
贸易投资促进;
通关便利化;
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
电子商务;
法律法规透明度;
中小企业合作;
中医药产业合作;
知识产权保护;
品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