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2008年) 2.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2008年) 2. 2. 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广东省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范围为:贸易经纪与代理业(不含拍卖);租赁服务业(不含房屋租赁服务)。 ① 《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② 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NationsProv… ③ 须符合内地设立门诊部要求。 ④ 具体实施办法由卫生部颁布。 ⑤ 须按照内地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 ⑥ 如经营商品为成品油,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 ⑦ 须符合内地与香港监管部门签订的关于香港银行在内地注册的法人银行在香港设立数据中心监管合作协议的规定。 1. 目录 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