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经济技术合作协议(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领域的合作:
机电产品检验监督
为确保双方消费者的安全,双方通过已建立的联系渠道,加强信息互通与交流,并特别注重有关机电产品的安全信息和情报的交换,共同防范机电产品出现的安全问题。共同促进检验监督人员的培训合作。
双方将致力落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香港机电工程署于二〇〇三年二月十二日签署的《机电产品安全合作安排》的有关工作。
动植物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
利用双方现有检验检疫协调机制,加强在动植物检验检疫和食品安全方面的合作,以便双方更有效地执行各自有关法规。
双方同意积极推进《国家质检总局与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关于进口葡萄酒经香港中转内地的检验安排谅解备忘录》的磋商进程,积极开展合作,在符合双方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经香港中转输内地葡萄酒产品采取便利通关等相关措施。
卫生检疫监管
双方利用现有渠道,定期通报两地的疫情信息,加强卫生检疫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探讨往返广东、深圳各口岸小型船舶的卫生监督问题;加强在热带传染病、病媒生物调查和防范,以及在生物医药类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和核生化物品检测、处置方面的合作。
双方主管部门利用现有合作渠道,加强认证认可领域制度创新方面的合作,支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机构间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
为保障两地消费品安全,加强两地在消费品安全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根据两地主管部门签署的制度安排及建立的沟通联系渠道,定期举行工作会议,同时开展消费品安全领域的技术交流与培训等合作。
积极推动香港检测实验室与已加入设有国家成员机构的认证检测国际多边互认体系(如IECEE/CB体系)的内地认证机构开展合作,成为该互认体系所接受的检测实验室。
积极考虑推荐一家符合条件的位于香港的认证机构作为中国国家认证机构(NCB)加入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合格测试与认证组织(IECEE)。
研究符合条件的香港企业在内地开设的认证机构,申请成为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制度的指定认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