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经济技术合作协议(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贸易投资促进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贸易投资促进领域的合作:
通报和宣传各自对外贸易、吸收外资的政策法规,实现信息共享。
对解决双方贸易投资领域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交换意见,进行协商。
在促进相互投资及向海外投资的方面加强沟通与协作。
在举办展览会、组织出境或出国参加展览会方面加强合作。
对双方共同关注的与贸易投资促进有关的其他问题进行交流。
支持和协助半官方和非官方机构在贸易投资促进领域中发挥作用,开展贸易投资促进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