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经济技术合作协议(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会展业合作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会展领域的合作:

内地支持和配合香港举办大型国际会议和展览会。

为推动香港会展产业的发展,应香港特区政府要求,经国家主管部门同意,内地有关部门将为内地参展人员办理赴香港出入境证件及签注提供便利,以方便内地企业和人员参加在香港举办的会展活动。

支持两地会展产业领域相关的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和业界在促进两地会展产业合作中发挥作用。第十条文化合作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文化产业领域的合作:

支持、加强两地在文化产业方面的交流与沟通,促进两地文化贸易发展。

在文化产业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方面交换信息。

及时研究解决文化产业交流中出现的问题。

加强在考察、交流、展览等方面的合作。

共同探讨开拓市场和开展其他方面的合作。

支持两地文化产业领域相关的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和业界在促进两地文化合作中发挥作用。

环保合作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环保产业领域的合作:

加强两地在环保产业合作领域的交流与沟通。

在环保产业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方面交换信息。

加强在培训、考察等方面的合作。

通过展会推介、举办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加强两地环保产业领域的合作。

探讨进一步促进营商便利化的合作建议,以支持两地环保产业发展。

支持和协助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和业界在促进两地环保合作中发挥作用。

创新科技合作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创新科技领域的合作:

加强两地在创新科技领域(包括技术贸易)的交流与合作,继续举办内地赴港科技展览。支持香港发展包括机器人技术、生物医药、智慧城市、金融科技等领域在内的创新科技产业,培育新兴产业。

两地共建平台,通过互补优势,发挥协同效应,积极联系并引进国际上优秀的科研机构和人才,促进内地、香港以及海外的机构和企业在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支持香港科研人员和机构参与国家科技计划,稳步推动实施合作研发项目工作,逐步推动香港科研机构和企业纳入国家创新科技体系。

依托国家重点实验室香港伙伴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香港分中心、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香港伙伴基地等平台,加强两地在科学研究、高新技术研发、科技产业应用的合作;继续支持香港伙伴实验室和香港分中心的工作。

支持两地高新园区、众创空间的合作与交流,鼓励香港青年人创新创业,推动创新科技产业化。加强两地青年创业人才沟通交流,推动香港创业青年到内地考察参观,拓展“双创”合作,为青年人才提供发展空间。

支持和协助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和业界在推动两地创新科技合作中发挥作用。

教育合作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教育领域的合作:

加强两地在教育合作领域的交流与沟通。

加强教育信息的交流。

加强在培训、考察等方面的合作。

通过专业交流协作、举办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加强教育领域的合作。

支持内地教育机构与香港高等院校在内地合作办学,合作建设研究设施,培养本科或以上高层次人才。

电子商务合作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合作:

在电子商务法规、规则、标准的研究和制定方面进行专项合作,创造良好的电子商务环境,推动并确保其健康发展。

在企业应用、推广、培训等方面加强交流与合作。发挥两地政府部门的推动和协调功能,推动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间相互交流,并通过建立示范项目,促进企业间开展电子商务。

加强在推行电子政务方面的合作,密切双方多层面电子政务发展计划的交流与合作。

开展经贸信息交流合作,拓展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以粤港澳为核心加强电子商务物流信息对接,支持区域内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继续合作推广符合互认策略的电子签名证书,保障跨境电子交易安全可靠。

充分利用两地优势,推动重点行业和大宗商品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加强两地在跨境数据流动方面的交流,组成合作专责小组共同研究可行的政策措施安排。

中小企业合作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两地中小企业的交流与合作:

通过考察与交流,共同探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策略和扶持政策。

考察、交流双方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并推动中介机构的合作。

建立为两地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渠道,定期交换有关出版刊物,逐步实现双方信息网站数据库的对接和信息互换。

通过各种形式组织两地中小企业直接交流与沟通,促进企业间的合作。

支持和协助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在促进两地中小企业合作中发挥作用。

知识产权合作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

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方面交换信息和交流经验。

通过各种形式的交流,包括业务访问、交流活动、举办研讨会、出版有关刊物,向公众、业界及相关各方分享及推广有关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和贸易的资料与信息。

继续加强内地与香港在人才培养和人员培训领域的合作。

推动内地与香港在知识产权实施运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知识产权贸易,以及通过替代争议解决方式(包括仲裁或调解)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方面的合作。

继续支持完善香港专利制度,为香港特区实施专利制度提供实质审查、复审、专利批予后的争议和自动化服务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帮助。

支持粤港双方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贸易发展方面的合作,推动粤港两地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工作,助力高端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

商标品牌合作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商标品牌合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港澳台办与香港知识产权署成立商标工作协调小组,作为双方固定的联系窗口,进一步加强商标品牌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加强内地与香港在商标注册业务、商标保护工作以及有关《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事宜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双方在品牌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方面交换信息;加强在培训、考察、出版刊物等方面的合作;通过网站宣传、展会推介、举办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加强两地品牌的推广促进。

中医药产业合作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中医药产业发展领域的合作:

相互通报各自在中药法规建设和中医药管理方面的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就中医药产业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导向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加强沟通。

加强在中药注册管理方面的沟通与协调,实现中药规范管理,为两地的中药贸易提供便利。

支持两地中医药企业的合作,共同开拓国际市场。

加强中医药产业合作和贸易投资促进,大力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

支持和协助半官方和非官方机构在促进两地中医药产业合作中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