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经济技术合作协议(201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会计合作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会计领域的合作:

完善两地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持续等效工作机制,共同在国际会计审计标准制定机构中发挥作用,促进高质量的国际相关准则的制定。

支持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香港会计专业人士成为内地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支持取得香港会计师资格的内地会计专业人士成为香港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支持两地会计业界在有关会计审计标准制定、会计行业管理制度建设中发挥作用,聘任香港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会计咨询专家。

完善内地注册会计师考试和香港会计师专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互免机制。

深化内地与香港审计监管等效,进一步完善相互依赖的监管合作机制。

支持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在香港设立代表处、分支机构,发展成员所。

鼓励两地会计师事务所在深化“一带一路”建设、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等业务中加强合作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