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经济技术合作协议(201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金融合作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银行、证券和保险领域的合作:
支持内地银行在审慎经营的前提下,利用香港的国际金融平台发展国际业务。
支持内地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在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和发展实际,坚持自愿原则,审慎将其国际资金外汇交易中心移至香港。
支持内地银行在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和发展实际,坚持自愿原则,审慎开展在香港地区以收购方式发展网络和业务以及赴香港开设分支机构经营业务等活动。
为香港银行在内地中西部、东北地区和广东省开设分行设立绿色通道。
鼓励符合条件的香港银行到内地农村设立村镇银行。
促进跨境人民币资金双向流通机制及两地更紧密的金融合作,包括积极推动跨境投资业务的发展,扩大香港市场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推动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作为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主渠道,以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跨境人民币结算基建。
内地将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的相关规定,支持符合香港上市条件的内地企业赴香港上市,为内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到境外市场直接上市融资创造便利条件。
研究进一步放宽香港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持股比例限制,降低准入门槛;视情逐步增加香港金融机构在内地设立港资控股两地合资证券公司的家数。
研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有序扩大两地互联互通标的,设定建立互联互通下的投资者身份识别机制的时间表,相关条件具备后推出实施将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纳入标的范围的方案。积极支持推动包括债券市场在内的两地金融基础设施互联合作。
总结评估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进展情况,针对互认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调整和优化互认规则和监管政策。
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期货公司在香港设立的子公司在港依法开展业务。
积极研究深化内地与香港商品期货市场合作的途径和方式,推动两地建立优势互补、分工合作、共同发展的期货市场体系。
继续鼓励内地企业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推动实现内地企业在香港发行人民币计价股票,利用香港平台筹集资金,并推动实现H股全流通。
积极推动两地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包括积极推动两地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支持香港发展针对内地金融市场的离岸风险管理业务,并研究两地债券、场外金融衍生品及大宗商品衍生品市场的互通模式。推动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作为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主渠道,以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跨境人民币结算基建。
内地本着尊重市场规律、提高监管效率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保险企业到香港上市。
支持香港的保险公司设立营业机构或通过参股的方式进入市场,参与和分享内地保险市场的发展。加强双方在保险产品研发、业务经营和运作管理等方面的合作。
积极支持符合资格的香港保险业者参与经营内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内地将根据有关规定积极考虑,对香港保险业者提出的申请提供便利。
内地在金融改革、重组和发展中支持充分利用和发挥香港金融中介机构的作用。
双方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和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