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201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最低标准待遇

一方应确保给予另一方投资者及其涵盖投资公正与公平待遇,并提供充分保护与安全。

本条第一款中:

“公正与公平待遇”是指依照正当法律程序,一方不得在刑事、民事或行政裁定程序中拒绝司法,或实行明显的歧视性或专断性措施;

“充分保护与安全”指一方应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为另一方投资者及其涵盖投资提供治安保护。

一项对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的违反,不能认定为对本条的违反。

为进一步明确,一方采取或未采取某一行为且可能与投资者的期待不符,仅这一事实不构成对本条的违反,无论涵盖投资是否因此受到了损失或损害。

为进一步明确,一方没有发放或继续发放、维持一项补贴或赠款,或修改或减少一项补贴或赠款,仅这一事实不构成对本条的违反,无论涵盖投资是否因此受到了损失或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