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2017年) (三)

(三) 内地审核机关对香港投资者的资格有异议时,应在规定时间内通知香港投资者,并向商务部通报,由商务部通知工业贸易署,并说明原因。香港投资者可通过工业贸易署向商务部提出书面理由,要求给予再次考虑。商务部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回复工业贸易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