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201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协议应适用于一方采取或维持的与另一方投资者和涵盖投资有关的措施。
本协议应适用于一方投资者在另一方于本协议生效前或生效后的投资,但不适用于本协议生效前已解决的本协议第十九条(香港投资者与内地一方争端解决)第一款及第二十条(内地投资者与香港一方争端解决)第一款所指的“投资争端”。
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适用于任何由该方授权其行使监管职权、行政职权或其他政府职权的实体,例如,征收、授予许可证、审批商业交易或设定配额、征收税费或其他费用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