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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2017年) 4.

4. 雇用员工

香港投资者在香港雇用的员工中在香港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和持单程证来香港定居的内地人士应占其员工总数的50%以上。

为进一步明确,香港企业以非商业存在形式在内地进行投资的,无需满足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二、 除非本协议及其附件另有规定,香港自然人在内地进行投资的,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可构成本协议第二条(定义)第二款所规定的“投资者”。

三、 为成为本协议第二条(定义)第二款项下的适格“投资者”,香港投资者按本协议申请以商业存在形式在内地进行投资时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 企业形式的香港投资者应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工业贸易署(简称工业贸易署)发出的证明书。在申请证明书时,香港投资者须申报其在香港从事的业务性质和范围及其拟在内地投…
3. 目录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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