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201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生效和实施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2017年6月28日在香港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

高 燕 陈茂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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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若干债务形式,如债券、信用债券及长期票据较可能具有投资特征;而其他债务形式,如由于货物或服务销售所得而即将到期的付款索偿,则具有投资特征的可能性较小。

个别种类的执照、授权、许可及类似工具(包括特许权,如具有此工具的性质)是否具有投资特征的资产,亦取决于例如持有人在一方法律下所享有权利的性质及范围等因素。在不构成具有投资特征资产的工具当中,包括并不产生受一方法律保障的任何权利的工具。为进一步明确,以上不影响与此类工具有关联的任何资产是否具有投资特征。

“投资”此词并不包括司法或行政程序中的命令或判决。

为进一步明确,实际价值应按被征收投资的市场价值为基础计算。

第十四条(转移)不影响协议一方为了维护包括外汇、股票、债券和金融衍生品市场等在内的金融体系的稳定而对其资本账户进行管理的能力。

限于第四条(最低标准待遇)、第五条(国民待遇)、第六条(最惠待遇)、第七条(业绩要求)、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人员入境)第一款、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人员入境)第二款、第十一条(征收)、第十二条(损失补偿)、第十四条(转移)。

限于第四条(最低标准待遇)、第五条(国民待遇)、第六条(最惠待遇)、第七条(业绩要求)、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人员入境)第一款、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人员入境)第二款、第十一条(征收)、第十二条(损失补偿)、第十四条(转移)。

限于第四条(最低标准待遇)、第五条(国民待遇)、第六条(最惠待遇)、第七条(业绩要求)、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人员入境)第一款、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人员入境)第二款、第十一条(征收)、第十二条(损失补偿)、第十四条(转移)。

限于第四条(最低标准待遇)、第五条(国民待遇)、第六条(最惠待遇)、第七条(业绩要求)、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人员入境)第一款、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人员入境)第二款、第十一条(征收)、第十二条(损失补偿)、第十四条(转移)。

“审慎原因”这一用语应理解为包括维持单个金融机构或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固、稳健和财务责任,以及维护支付和清算系统的安全以及财务和运营的稳健性。

双方确认,如遇及判断某一具体措施是否属于第二十三条(金融审慎)第一款的范围的问题,应当由双方金融主管部门通过协商解决。

为进一步明确,为执行货币或相关信贷政策或汇率政策而采取的普遍适用的措施,不包括明确将规定了计价货币或货币汇率的合同条款宣布为无效或修改该种条款的措施。

为进一步明确,确保公平有效地课征或收取税赋而采取或执行的非歧视性税收保全和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不构成第十一条(征收)规定的征收。

为本条款之目的,环境措施限于环境法律、法规、程序、要求或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