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201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拒绝授予利益
出现下列情形时,在包括按第三章(投资便利化及争端解决)启动任何程序后的任何时候,一方可拒绝将本协议的利益授予作为另一方企业的该另一方投资者及该投资者的涵盖投资:
其他方的投资者拥有或控制该企业;以及
拒绝授予利益的一方针对其他方采取或维持如下措施:
阻止与该企业进行交易;或者
若本协议的利益被授予该企业或其涵盖投资,将导致对该措施的违反或规避。
为进一步明确,一方可在包括按照第三章(投资便利化及争端解决)启动任何程序之后的任何时候,依据本条第一款拒绝授予本协议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