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201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内地投资者与香港一方争端解决
内地投资者主张香港相关部门或机构违反本协议⑨所规定的义务,且该违反义务的行为与内地投资者或其涵盖投资相关,致该投资者或其涵盖投资受到损失或损害所产生的争端,可依下列方式解决:
争端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由香港相关部门或机构所设立的投诉处理机制依据香港一方有关规定解决;
由本协议第十七条(投资工作小组)所设投资争端通报及协调处理职能推动解决;
因本协议⑩所产生的内地投资者与香港一方的投资争端,可由投资者提交香港一方调解机构通过调解方式解决;
依据香港一方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如内地投资者已选择依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解决,除非符合香港一方相关规定,该内地投资者不得再就同一争端提交香港一方调解机构调解。
本协议生效前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本条第一款所指的“投资争端”,除非当事双方同意并符合香港一方相关规定,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调解程序。
为进一步明确,在解决涉税争端时,在相关税收协议下的一方税收主管部门应负责判定税收协议是否管辖此类争端。涉税争端的解决方式限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十三条(协商程序)列明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