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投资工作小组

双方同意在《安排》联合指导委员会机制下设立投资工作小组,由投资工作小组负责处理本协议相关事宜,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各自指定的联络人负责联络。

投资工作小组的职能包括:

投资咨询:交换投资讯息、开展投资促进、推动投资便利化、提供与本协议相关事项的咨询;

投资争端通报及协调处理:对于第十九条(香港投资者与内地一方争端解决)第一款或第二十条(内地投资者与香港一方争端解决)第一款所指的“投资争端”,如双方认为有需要,一方应向其相关部门或机构通报及协调处理在其境内发生的“投资争端”,或向另一方通报在前述一方境内的“投资争端”;

争端解决:协商解决双方之间关于本协议的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协议解释:双方认为如有需要,可根据第九条(不符措施)第七款通过协商对本协议附件2附表作出解释;

经双方同意的其他与本协议相关的工作。

投资工作小组的任何决定都应经双方一致同意做出,投资工作小组应将所做出的决定及时向《安排》联合指导委员会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