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代位

若一方或其代理机构依据其对投资者的涵盖投资授予的担保或保险合同向该投资者作了支付,则另一方应承认该投资者的任何权利或诉请均转移给前述一方或其代理机构。所代位的权利或诉请不得超过前述投资者原有权利或诉请。此权利可由一方行使,或由其授权的任何代理机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