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不符措施

第五条(国民待遇)、第六条(最惠待遇)、第七条(业绩要求)、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人员入境)不适用于:

1.一方维持的任何现存的不符措施,由该一方在其附件2之第一部分(内地减让表)附表1或附件2之第二部分(香港减让表)的清单中列明;及

自本协议生效后,在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某一现存政府拥有或出资的企业或某一现存政府机构中政府的股东权益或资产时维持或采取的措施,该措施禁止或限制对股东权益或资产的所有或控制,或者对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人员施加国籍的要求;

前述第(一)项中所指的不符措施的继续或即时延续;或

前述第(一)项中所指不符措施的修订,只要该修订与修订即刻前相比,不可更不符合第五条(国民待遇)、第六条(最惠待遇)、第七条(业绩要求)、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人员入境)的义务。

第五条(国民待遇)、第六条(最惠待遇)、第七条(业绩要求)、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人员入境)不适用于一方根据附件2之第一部分(内地减让表)附表2或附件2之第二部分(香港减让表)保留权利采取或维持的措施。

为进一步明确,对本协议涵盖的非服务业投资领域,就第五条(国民待遇)、第六条(最惠待遇)、第七条(业绩要求)、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人员入境)规定的义务,香港对内地投资者不增加任何限制性措施。双方通过磋商,拟订和实施香港对内地投资者及涵盖投资进一步开放的内容。有关具体承诺列入本协议附件2之第二部分(香港减让表)。

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及附件规定的前提下,为享受第五条(国民待遇)、第六条(最惠待遇)、第七条(业绩要求)、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人员入境)所规定的投资待遇,一方投资者须满足本协议附件1关于“投资者”定义的相关规定。

就知识产权而言,一方可按照符合双方均为成员方的或对双方均适用的与知识产权有关协定的方式,背离本协议第五条(国民待遇)、第六条(最惠待遇)、第七条(业绩要求)。

第五条(国民待遇)、第六条(最惠待遇)、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人员入境)不适用于:

一方进行的政府采购;

一方提供的补贴或赠款,包括政府支持贷款、担保与保险。

但一方法律就本款第(一)、(二)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各方对本协议附件2附表的范围有不同的理解,双方应通过依第十七条(投资工作小组)设立的投资工作小组作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