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的香港地区债券登记托管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托管机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债券登记托管机构(以下简称境内托管机构)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用于记载名义持有的全部债券余额。

境内托管机构为境外托管机构办理债券登记托管,境外托管机构为在其开立名义持有人债券账户和自营债券账户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债券登记托管。

境外托管机构为在其开立债券账户的债券持有人登记的债券总额应当与境内托管机构为其名义持有人账户登记的债券余额相等。

境外投资者通过“北向通”买入的债券应当登记在境外托管机构名下,并依法享有证券权益。

本条所称名义持有人,是指受他人指定并代表他人持有债券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