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2018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技术磋商

当一方认为另一方采取的有关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对其出口造成了障碍,或者口岸检查发现重大不合格问题,双方应尽快进行技术磋商。被请求方应对技术磋商请求予以积极考虑并尽早答复。

技术磋商应在双方同意的时间内进行,以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技术磋商可通过双方同意的任何方式进行。

双方实施技术磋商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时,双方应保持沟通,确保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