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2018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货物放行
一方应建立或沿用简化的海关程序提高货物放行效率,以便利双方之间贸易。为进一步明确,本款不应被解释为要求一方对未满足放行要求的货物予以放行。
根据本条第一款,一方应建立或沿用下列程序:
在货物实际到达前可预先以电子形式提交信息并进行处理,以加速货物放行;
保证依照其海关法,在不超过所必需的处理时间内尽快将货物放行。
一方应建立或沿用简化的海关程序提高货物放行效率,以便利双方之间贸易。为进一步明确,本款不应被解释为要求一方对未满足放行要求的货物予以放行。
根据本条第一款,一方应建立或沿用下列程序:
在货物实际到达前可预先以电子形式提交信息并进行处理,以加速货物放行;
保证依照其海关法,在不超过所必需的处理时间内尽快将货物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