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201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关税或保证金的退还
在进口报关时,因故不能联网核对原产地信息的,应进口人要求,进口方海关可按规定办理担保放行。进口方海关应自该货物放行之日起90天内核对其原产地证书情况,根据核对结果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或将保证金转为进口关税手续。
进口商可在进口方法规规定的时限内要求退还多征的关税税款或缴纳的担保。
进口商在进口时未向申报地海关申明所进货物享受零关税的,即使其在事后向海关申请享受零关税并申报原产地信息,已缴税款或保证金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