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201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原产地文件的保存

双方应当要求生产商、出口商和进口商以纸质或电子形式保存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文件至少三年,或者依据双方各自法律规定进行保存。双方应当要求其授权发证机构保留原产地证书签发电子信息至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