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201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中性成分

在确定货物是否为原产货物时,下列中性成分的原产地不予考虑:

燃料、能源、催化剂以及溶剂;

用于测试或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以及用品;

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以及用品;

工具、模具以及型模;

用于维护设备和建筑的备件以及材料;

在生产中使用或用于运行设备和维护厂房建筑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以及其他材料;

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虽未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但能合理表明为该货物生产过程一部分的任何其他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