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2009年) 3. 加强两地在人员培训方面的合作。 五、 生效 2.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2009年) 2. 3. 加强两地在人员培训方面的合作。 五、 生效 2. 允许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澳门律师事务所,与成立时间满1年或以上并至少有1名设立人具有5年(含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广东省的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 1.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