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2011年) 2.

2. 将第六条第(一)1款第(7)项修改为:

“其他证明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澳门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的有关文件或其副本,如澳门法例、附件4或本附件有关澳门业务性质和范围规定所需的牌照、许可或澳门有关部门、机构发出的确认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