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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2012年)
  3. 1. 允许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营业范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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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2012年) (1)

1. 允许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营业范围为:

(1) 批发和零售业之批发业之贸易经纪与代理(不含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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