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经济技术合作协议(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创新科技合作

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在创新科技领域的合作:

加强两地在创新科技领域(包括技术贸易)的交流与合作,支持澳门发展包括中医药、生物医药、信息通信、节能环保、智慧城市以及海洋科技等领域的科研及创新科技产业;支持澳门举办科技活动周、科普夏令营等科普教育活动,适时举办内地赴澳科技展览。

鼓励澳门科研人员和机构参评国家科技奖励,支持其参与国家科技计划,开展内地与澳门联合资助研发计划,稳步推动实施合作研发项目工作,逐步推动澳门科研机构和企业纳入国家创新科技体系。

依托国家重点实验室澳门伙伴实验室,加强两地在科学研究、高新技术研发、科技产业应用的合作;继续支持澳门伙伴实验室的工作,并探索建立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澳门分中心等平台。

支持两地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的合作与交流,鼓励澳门青年人创新创业,推动创新科技产业化。加强两地青年创业人才沟通交流,推动澳门创业青年到内地考察参观,拓展“双创”合作,为青年人才提供发展空间。

透过合作举办研修班、研讨会等方式,促进两地产学研各界的相互了解,为进一步开展合作奠定基础。

加强两地在创新科技领域的交流和信息资源共享。

支持和协助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和业界在推动两地创新科技合作中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