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2017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定义
在本协议内:
“投资”指所有由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具有投资特征的各种资产,投资特征包括:资本或其他资源的投入、收益或利润的预期和风险的承担。投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家企业;
企业的股份、股票和其他形式的参股;
债券、信用债券、贷款和其他债务工具,包括由企业或一方发行的债务工具②;
期货、期权及其他衍生工具;
交钥匙③、建筑、管理、生产、特许、收入分配及其他类似合同;
知识产权;
根据一方法律授予的执照、授权、许可及类似权益④,⑤;以及
其他有形或无形资产、动产、不动产以及相关财产权利,如租赁、抵押、留置权及质押权;
为进一步明确,投资的资产形式上的任何变化并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
“投资者”指寻求从事、正在从事或者已经从事一项涵盖投资的一方或其自然人或企业;
对于一方来说,“涵盖投资”指本协议生效时另一方投资者在前述一方境内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已存在的投资,或在其后作出或取得的投资;
“自然人”,对内地而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澳门而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企业”指:
根据一方法律组成或组织的实体,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论私人拥有或政府拥有,也不论其责任是有限责任还是其他形式,例如公共机构、公司、基金会、代理、合作社、信托、社团、协会和类似实体,以及私人公司、企业、合伙、机构、合资企业和组织;以及
任何此类实体的分支机构;
“措施”包括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决定、要求、行政行为或实践;
“政府采购”指政府出于政府目的,以购买、租赁和无论是否享有购买选择权的租购,以及建设-运营-转让合同、公共工程特许合同等各种合同形式,取得商品或服务的使用权或获得商品或服务,或两者兼得的行为。其目的并非是商业销售或转售,或为商业销售或转售而在生产中使用、提供商品或服务;
“收益”是指由投资产生的款项,特别包括,但不限于,利润、资本利得、分红、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实物回报或其他收入;
“争端投资者”指依据第十九条(澳门投资者与内地一方争端解决)、第二十条(内地投资者与澳门一方争端解决)提出诉请的投资者;
“争端一方”指依据第十八条(本协议双方的争端解决)、第十九条(澳门投资者与内地一方争端解决)、第二十条(内地投资者与澳门一方争端解决)提出诉请所针对的一方;
“争端方”指争端投资者或争端一方;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指于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签署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指《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1C所载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并经适用于双方的不时修改或修订,包括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授予该协定的任何条款的任何豁免;
“税收协议”指防止双重征税的协议、协定、条约或安排,或其他与税收有关的双边或多边协议、协定、条约或安排;
“竞争主管部门”指:
对内地而言,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反不正当竞争主管部门(执法机构),或其继任者;以及
对澳门而言,由特区政府设立的监察及处理商业垄断及不当竞争事宜的权限部门;
“受其竞争法律保护的信息”指:
对内地而言,受《反垄断法》、《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不得披露的信息,或其任何后续条款规定的信息;以及
对澳门而言,《商法典》(第一卷第十编“企业主之间之竞争规则”)所保护的信息,或其任何后续条款规定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