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例外

只要相关措施不以武断或不合理之方式适用,或不构成对贸易或投资之变相限制,本协议中任何规定均不应被解释为阻止一方采取或维持下述措施,包括环境措施:

确保遵守与本协议条款无不一致的法律所必要的措施;

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要的措施;或

与保护有生命或无生命的可耗尽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如果此类措施与限制本地生产或消费的措施同时有效实施。

本协议中任何规定并不妨碍一方维持或采取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一)本协议中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解释为要求一方提供或允许获得这样的信息,此类信息披露后将阻碍法律执行或有违该方保护政府机密、个人隐私或金融机构的金融事务和个人顾客账户信息保密性的法律。

本协议中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解释为,在本协议下任何争端解决过程中,要求一方提供或允许获得受其竞争法律保护的信息,或要求一方的竞争主管部门提供或允许获得任何其他秘密信息或保护不被披露的信息。

一方采取的符合依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九条第三款通过的决定的措施,应视为不违反本协议。投资者不得根据本协议提出该措施违反本协议的诉请。

本协议不应被解释为要求一方提供或允许获得一方认为有可能违背其根本安全利益的信息,或阻止一方采用该方认为是为保护其自身根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措施。

当因执行本协议对一方的产业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时,一方保留新设或维持与另一方投资者及涵盖投资有关的限制性措施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