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201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澳门投资者与内地一方争端解决
澳门投资者主张内地相关部门或机构违反本协议⑧所规定的义务,且该违反义务的行为与澳门投资者或其涵盖投资相关,致该投资者或其涵盖投资受到损失或损害所产生的争端(以下称“投资争端”),可依下列方式解决:
争端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由内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机构依据内地一方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由本协议第十七条(投资工作小组)所设投资争端通报及协调处理职能推动解决;
依据内地一方法律通过行政复议解决;
因本协议⑨所产生的澳门投资者与内地一方的投资争端,可由投资者提交内地一方调解机构通过调解方式解决;
依据内地一方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涉及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调解应遵守内地法律法规,充分发挥调解机制的作用和功能,使争议得以有效解决。内地方将就相关调解机制做出安排。
如澳门投资者已选择依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或第(六)项解决,除非符合内地一方相关规定,该澳门投资者不得再就同一争端提交内地一方调解机构调解。
本协议生效前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本条第一款所指的“投资争端”,除非当事双方同意并符合内地一方相关规定,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调解程序。
如澳门投资者已选择依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中任一项解决,除非符合内地一方相关规定,该澳门投资者不得再就同一争端提交内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机构协调解决。
为进一步明确,在解决涉税争端时,在相关税收协议下的一方税收主管部门应负责判定税收协议是否管辖此类争端。涉税争端的解决方式限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十五条(相互协商程序)列明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