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损失补偿
尽管有第九条(不符措施)第六款第(二)项的规定,一方投资者的涵盖投资,如果由于战争、紧急状态、叛乱、暴乱、自然灾难或其他类似事件而遭受损失,在恢复原状、赔偿、补偿或其他解决措施方面,另一方给予前述一方投资者的待遇,不得低于相似条件下给予其投资者或其他方投资者的待遇中最优者。
在不损害本条第一款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投资者在另一方境内,在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况下遭受损失,是由于:
该另一方征用该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涵盖投资;或
在并非必需的情形下,该另一方破坏该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涵盖投资,
该另一方应当对此损失向投资者提供恢复原状或补偿,或在适当情况下同时提供恢复原状和补偿。补偿应当按照第十一条(征收)第二款规定的标准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