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特殊手续和信息要求

如果特殊手续要求不实质性损害一方根据本协议承担的对另一方投资者及涵盖投资的义务,则第五条(国民待遇)不应被解释为阻止一方采取或维持与投资者及涵盖投资相关的特殊手续的措施,例如,投资者须是一方居民的要求,或该涵盖投资须根据一方的法律合法组建的要求。

尽管有第五条(国民待遇)和第六条(最惠待遇)的规定,一方可仅为了信息或统计的目的,要求另一方的投资者或其涵盖投资提供与投资者或涵盖投资有关的信息。前述一方应保护商业机密信息防止因泄露而有损投资者或涵盖投资的竞争地位。本款不应被解释为阻碍一方获得或披露与公正和诚信适用法律有关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