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施行前已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24个月内达到本规范的要求,并依法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