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 第九章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还应当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动物防疫机构依法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