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等质量管理文件。
质量管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企业质量管理目标;
企业组织机构、岗位和人员职责;
对供货单位和所购兽药的质量评估制度;
兽药采购、验收、入库、陈列、储存、运输、销售、出库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
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管理制度;
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制度;
企业记录、档案和凭证的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培训、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