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 第七章 兽药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 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兽药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