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变质的;
被污染的;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变质的;
被污染的;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