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五章 新兽药审批和进出口兽药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兽药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新兽药审批和进出口兽药管理 第二十六条 我国首次进口外国企业生产、经营的某种兽药时,出售兽药的外国企业还必须向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检验、登记,并提供该兽药的质量标准、检验方法、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和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文件,经检验、审查,证明安全有效,发给《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